宠物医院能安装蕊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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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能安装蕊片吗?

动物医院是应该具备的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也是不可以进行注射。如果确有此需要,应要求动物主人带上有关证件(如狗证猫证),开具相关病因检查,并做消毒后的注射。

对动物实施安乐死,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业麻醉人员执行。《城市兽医卫生事故处理方法》第八条:“兽医院、动物诊所配备的兽医用药和对患病动物实施抢救的输液、注射都必须符合医疗护理常规。”……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防疫监督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兽医或非兽医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动物实施抢救,未经其主人同意,不得采取对动物伤害较大的治疗设施。”

国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对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的行为从制度上予以规范。诚然,给动物实施安乐死可能成为一些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的“鸡肋”,但从维护人兽共患疾病的防治、保障动物与动物主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否则,不仅贻误病情,还有可能被药害、毒杀,甚至造成疫情的扩大传染,害己害人。

《城市兽医卫生事故处理方法》是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和单位兽医规定的要求,并不是对动物个体的规定。国家对病死动物的处理有专门规定,即《畜禽死因汇总申报和病死畜禽集中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九条:“生猪产地监理科应填写并签发出土报告单,注明生猪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和原因等。对查明病因需要刨死的,应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病理解剖学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剖检;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由所属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相关人员负责监督处理。”

从我国对病死动物和兽医管理的历史沿革的角度来看,“动物医院对病猪实施安乐死,必须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的防疫干部、兽医或是由防疫监督机构聘任的巡医员施行”的规定是必要的。因为:

(1)乡镇一级畜牧兽医站是县政府直接所属的公益型服务站,行使着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动物实施行政管理的检查、监督及执法工作。

(2)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国家畜禽繁育指导规划委员会,对全国畜禽繁育和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畜牧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对畜禽品种改良和科学饲养,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3)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动物疫病的检查、监督和防治单位,是政府设立在乡镇的官方动物疫病预防组织,代表国家对动植物的防疫、检疫、监督和管理。

(4)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管理动物防疫等方面,具有法律规定的专业权威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经营动物的养殖场(户)、屠宰厂、集市个体户,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可以抽查其经营的动物名录及防疫检查记录,有关部门不得阻止和干扰。”第五十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疫证明。运输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应当专车、专人押运,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经抽查,经营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没有防疫检查记录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扣留其经营的车辆。”

(5)从尊重事实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动物医院对病猪实施安乐死要由防疫监督机构的专业人员执行,因为:

一是其具有较高的动物医学和防疫专业知识,可以更好地查明死因,正确实施安乐死;二是可以按最恰当的动物护理方法(如通风、保暖等)对死亡动物作暂理或安灵,尽量减少对动物尸体的破坏。

(6)实施对患病动物实施急救的生命支持措施,按常规治疗无法使疾病缓解时,在征得动物主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采集病死动物的相关病料并送检。

(7)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死亡动物,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8)对病死畜禽进行理应有严格制度和规范,《畜禽染疾病处理暂行办法》第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条都分别对畜禽病理解剖、送检、运输和卫生以及消毒等做了详细规定。

(9)法律、法规对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都有严格规定,《兽医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制度。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方可以兽医师的名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的资格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与之相应的高级技术人员。”

《关于贯彻国家畜牧兽医局令(第133号)的通知》第二项:“《执业兽医师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应当明确的内容:1.有关执业兽医资格条件、培训和教育;2.有关动物诊疗机构设置,动物诊疗活动管理;3.有关动物诊疗许可证年检;4.有关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兽医师使用毒药、兽药,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公共环境污染的;(二)毒死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猎捕、出售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妥善处理事关重大,不仅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还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均没有对所诊疗的动物病因查清时,不得实施对病猪实施安乐死的治疗决定。如有该项治疗必要时,也应经所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否则,虽获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批准,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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